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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和平的权利:从格劳秀斯到康德的政治思想与国际秩序 [平装] | |||
战争与和平的权利:从格劳秀斯到康德的政治思想与国际秩序 [平装] |
《战争与和平的权利:从格劳秀斯到康德的政治思想与国际秩序》是人文与社会译丛之一。
塔克的论证充分有力,结合了渊博的历史知识和精微的哲学分析……一部内容丰富、激发思考的作品。
——比库·帕雷克,《泰晤士报文学增刊》
作者:(美国) 理查德·塔克 (Tuck.R.) 译者:罗炯 丛书主编:刘东
理查德·塔克(1949- )哈佛大学政府管理系教授,政治思想史著名学者。他的著作包括《自然权利理论》。(1979)、《霍布斯》(1989)、《哲学和政府1572-1651))(1993)、《搭便车》(2008)等,涉及政治权力、人权、自然法、宽容等。诸多话题。
前言
导言
第一章 人文主义
贞提利
先发制人的攻击
爱国主义相对论
人类的自然社会(一)
人类的自然社会(二)
对空地的占领
第二章 经院哲学
古代哲学
奥古斯丁
世界统治权
海洋法
自然奴隶
托马斯主义
第三章 格劳秀斯
简介
《论印度》:基础
《论印度》:实践意义
《战争与和平法》:社会性
《战争与和平法》:原住民族
第四章 霍布斯
塞尔登
对荒地的占领
霍布斯:简介
霍布斯:恐惧作为战争基础
霍布斯:最低限度的社会性
霍布斯:自然状态
第五章 普芬多夫
德国对格劳秀斯的批评
普芬多夫对霍布斯的批评
普芬多夫对格劳秀斯的批评之一:社会性
普芬多夫对格劳秀斯的批评之二:财产权
普芬多夫对格劳秀斯的批评之三:国际惩罚
第六章 从洛克到瓦泰勒
洛克对普芬多夫的批评
普芬多夫的评论者们
孟德斯鸠
沃尔夫
瓦泰勒
第七章 卢梭和康德
卢梭的霍布斯主义之一:社会性
卢梭的霍布斯主义之二:国家
卢梭的霍布斯主义之三:战争状态
康德的霍布斯主义之一:自然状态
康德的霍布斯主义之二:国家权利
康德的霍布斯主义之三:世界主义
结论
索引
本书的内容基于我在牛津大学1991年春季学期“卡莱尔讲座”上发表的一系列讲演。首先,我要感谢“卡莱尔讲座”管理委员会授予我去那里发表讲演的殊荣,并感谢Larry Siedentop,William Thomas,David Miller等各位委员在我居住牛津期间的热情款待与良好建议。同时,我也想感谢纳菲尔德学院的院长和朋友们,在讲演期间盛情邀请我参加他们的各种社交活动。在牛津时,我还与对这些主题感兴趣的一大批人士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使我受益匪浅,他们包括Gerry Cohen,Adam Roberts,John Elliott,Geoffrey Holmes,Mark Philp,Oliver O’Donovan,最近去世的Angus Macintyre,Andrew Hurrell,以及那些来参加我每次讲演以后的研讨会的学生们。还有其他很多人,包括来自剑桥以及更远的地方的,他们为我起草和修改讲演稿提供了很多帮助,我必须特别提到Jim Tuuy(他给予我很多灵感),Istvan Hont,John Dunn,Emma Rothschild,Gareth Stedman Jones,Anthony Pagden,Pasquale:Pasquino,Daniele Archibugi,Tim Hochstrasser,Peter Borschberg,Robert Jennings爵士以及James Crawford。最初的讲演内容分为6个部分,本书的结构从总体上来说也是这样组织的,不过我将开头的一讲分成了三个部分一导言和两个较长章节,分别讲述人文主义和经院哲学战争理论。
第一章 人文主义
贞提利
就像我在导言里所说的,16世纪晚期欧洲有关战争与和平的流行思想堕入了两个截然不同的传统当中。为了方便,它们就被习惯性地定义为“人文主义”传统和“经院哲学”传统,其实或许称之为“雄辩”传统和“神学”传统更为合适,因为第一个传统从古代世界的文艺作品和修辞作品(当然,首先是那些对许多哲学思想提出公开质疑的罗马雄辩家们的著作)中摄取了丰富养分,而第二个传统则是从早期基督教文学(结合了希腊哲学家和罗马系统法理学家的作品)中汲取了大量灵感。关于这两种传统让生活在16世纪末的人们对暴力产生了什么样的不同看法,在16世纪90年代刊印的两部著作中生动地表现了出来,这两本书是根据在分处大陆两端并且当时处于相互交战状态的两个国家发表的系列演讲形成的。其中一部出自牛津大学民法教授贞提利之手,而另一部则出自在葡萄牙埃武拉的哲学和神学教授莫里纳之手。这两本书各自都可以作为那些形成其传统并为17世纪权利理论家所引用的全部文献的总纲。在本章中,我计划描述贞提利《战争法》中的战争思想(往往格外血腥),同时表明这些思想是如何与罗马作家关于战争的观念相契合的。在下一章,我将主要着手于莫里纳,到中世纪的法理学家和神学家当中去探究他的思想根源。
贞提利在安科纳区出生并长大,但家族的新教背景使他被迫离开意大利。他最终迁入英格兰,自1581年开始任教于牛津大学,并于1587年在那里成为牛津大学民法钦定讲座教授(他把大学形容为“无疑是世界上最庄严的”)。直到1605年,他才放下大学教职。在他晚年时期,可能年轻的塞尔登和霍布斯都曾在牛津大学听过他的讲演(两人分别于1600年和l603年到此定居)。也相当公开自己的意图,就是要在法学教学中溶入彻底的人文主义观点:16世纪90年代他在牛津大学就罗马帝国扩张的非正义性进行讲演,在一次讲演中反对罗马,而在另一次讲演中则支持罗马。这些讲演在1599年被结集并分为两卷公开出版,其总体效果完全像一个经典的人文主义对话,让读者弄不清楚作者的立场(尽管把它读做最终承认罗马追求帝国壮大的合法性似乎是最有理的。事实上,贞提利在《战争法》第79页中,把第二卷书描绘为“用完美的理性而不是通过演说样式”进行论证)。这种表现的原型推测起来可能是著名的怀疑论哲学家卡尼阿德斯(Carneades),他曾经在公元前155年的罗马发表过两篇类似的演说,分别支持和反对罗马的帝国主义。贞提利也曾在1585年发表的《论使节》中公开赞颂马基雅维利。对赞同他观点的人来说并不奇怪的是,他成为了埃塞克斯伯爵和其余主战派的亲密盟友,包括在伊丽莎白统治晚期议会中的弗朗西斯?培根。
他的主要著作是出版于1588年和1598年(大面积修订)的、献给埃塞克斯伯爵二世的《战争法》,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文主义者和神学17家之间争论的所有问题。这场争论总体上不是战争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这样的问题:除了早期基督徒和16世纪改革运动者中的激进分子以外,没有任何人会完全否认某些暴力形式的合理性。争论的焦点集中到了正当性的范围上,这也是我将要开始讨论的问题。
先发制人的攻击
其中第一个以及在某些方面来说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关于先发制人的攻击。从古至今大量的冲突实例,都是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实力或不良企图的恐惧,而先发制人以保护自己。这显然是一种道德上充满问题的理由,因为根据定义,攻击者实际上还没有受到伤害,而他对于这攻击的必要性的判断,完全有理由让被攻击者和独立的旁观者都提出质疑。此外,攻击者感觉到的畏惧情绪或许来自非常遥远或间接的伤害;正如我们将看到的,对地球上遥远角落的吞并,往往是以那里的原住民对帝国及其臣民有威胁为理由。
贞提利当然对以畏惧而不是以任何真实的伤害为基础发动攻击没什么顾虑:“任何人都不应置自己于险境。任何人都不应束手待毙,除非他是个白痴。一个人不仅要预防正在发生的侵犯,也要预防有可能实施的侵犯。必须反对暴力,并且要以暴制暴。因此,一个人决不能坐等大难临头。”(第62页)他坚信在实际操作中最重要的案例就是当一个国家比它的竞争者更加强大的时候:
与其在人们已经变得过于强大之后不得不去寻求补救措施,不如现在就规定人们不应获得过分强大的力量……洛伦佐?德?美第奇(Lorenzo de,Medici),那个明智的人、和平之友、和平之父,始终关注的就是需要在意大利的君主们之间维系均势……但是和平与均势随着他——伟大的美第奇子孙、他的家乡以及意大利其余地方的强大保垒一起终结了。甚至在今天,这难道不是仍然困扰我们的问题吗?一个人不可以拥有超级权力,整个欧洲不可以服从于一个人的掌控。除非存在什么力量足以抵抗西班牙,否则欧洲必然陷落。(第65页)
这种观点与神学观点之间的对比差异,对同时代的人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17世纪20年代,培根因为西班牙自负强大和它对英格兰产生的威胁,强烈要求他的同胞们终止与西班牙的谈判,并对西班牙宣战,他就很清晰地感觉到了这种差别。
然而,一些在其他方面很受尊敬的,可惜是更适宜耍弄小刀而不是使用长剑的经院学者,看起来正好支持这种观点:任何进攻性的战争都应是报复性的(ultio),这种报复以先行的攻击和伤害为前提。可是他们从没有触及我们现在讨论的问题,即正当恐惧;他们也没有足够的权威在这个问题上反对所有的先例。因为当然,只要人还是人,正如诗人们所影射的,还是普罗米修斯的儿子,而不是埃庇米修斯的儿子,只要理性还是理性,正当畏惧就会是预防性战
这种观点同样清楚地源于古代雄辩家们的著述。其中对文艺复兴最重要的西塞罗就曾多次暗示,敌人暴力的显露并不是其受到暴力反抗的必要条件。在公元前44和43年间,马克?安东尼(Marcus Antonius)企图窃取凯撒的政治遗产,西塞罗发表的《反腓力辞》旨在鼓动元老院采取行动反对安东尼,其中许多段落呼吁在共和国面临的明显危险变成现实之前采取先发制人的攻击——“任何罪恶在它产生的当口都容易被消灭;时间一久则会聚结羽翼变得根深蒂固”。卡西乌斯?狄奥在他的《罗马史》中,描写西塞罗当时如此游说元老院(在16世纪,其文字往往被认为真正出自西塞罗之手):
如果那个至今仍很放肆的人获得了武力赋予的权威,你又怎么能相信他不会走向一切傲慢的极端?既然这样,就不要等到吃了苦头之后才懊悔不迭,而必须在受到伤害前保持警惕,因为在你有可能预料到危害的时候,还让它加诸已身并为之后悔,实为鲁莽……
西塞罗在《论义务》中(在一个霍布斯一定研究过的段落中),对两种伤19害进行了区分,一种是由于欲望造成的,另一种“往往发端于恐惧,当一个人考虑伤害他人时,他害怕自己如果不这么做,就会遭受损失”。西塞罗暗示后者在道德上有别于前者。
潜在的危害必须被扼杀于襁褓,共和国有权如此攻击可能之敌,这样的思想在罗马人看来,并不仅仅适用于马克?安东尼之类的内部威胁。据载,加图(Cato)这么评论迦太基的毁灭,“迦太基人已经是我们的敌人;因为任何正厉兵秣马,准备在他认为有利的时刻对我发动战争的人,哪怕尚未采取武力行动,他都已经是我的敌人”。硒塞罗同样称颂凯撒征服高卢是为了保卫共和国。保罗?韦纳曾指出,这样热衷于攻击任何潜在危害,使得罗马认为自己将注定成为整个世界的主宰——任何独立国家原则上都是一种威胁。避免这些相对遥远的威胁,是与罗马人加于荣誉之上的崇高价值紧密联系的,因为荣誉就在于威慑对手从而保护自己免受攻击的能力;西塞罗在《论义务》第一卷中,用以下有意思的话证明可以为荣誉而不是为紧急保命而战,“发动战争的惟一理由……就是我们可以过上太平日子”(1.35),还有
当发动战争是为了获取霸权(de imperio),当战争的目的是荣誉之时,仍然必须从同样的动机(causas)出发,我刚刚提到这些动机是走向战争惟一正当的理由。但是,那些以荣誉为目的的战争,造成的苦难应该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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