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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公报案例精编:道路交通

201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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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公报案例精编:道路交通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码:576 页
·出版日期:2009年03月
·ISBN:7509309816
·条形码:9787509309810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内容简介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公报案例精编:道路交通》集中展现了部委规章清理的最新成果,分门别类列明了该领域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值得一提的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公报案例精编:道路交通》还收录了发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指导型案例。因此,本丛书具有很高的指导和应用价值。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法制出版社作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工具书。我们集二十年法规编纂的专业经验,特推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公报案例精编》丛书。
本丛书具有以下特色:
1.收录全面。丛书涵盖了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广泛收录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公报案例。
2.编排合理。依据各个法律部门的特点精心梳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科学编排,合理分类,兼顾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的需要,真正做到简明易用,一目了然。
3.权威实用。对于重要法律进行解读释义,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另外,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编辑推荐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公报案例精编:道路交通》传播法律;弘扬法治;关注民生;服务百姓。
收录全面:本套丛书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广泛收录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条文释义: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条文含义。
应用提示:对重点难点问题作了专业提示,帮助读者准确运用法律。
公报案例:各小类下根据需要穿插公报案例,与审判实践紧密相关。帮助读者深刻领会条文涵义。
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年l2月1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2004年11月19日)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4月20日)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1996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一(2004年6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1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
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
(2008年10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1006年4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年12月31日)
·公报案例·
1.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3.季宜珍等诉财保海安支公司、穆广进、徐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4.高淳县民政局诉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三、交通事故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08年8月17日)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2005年3月8日)
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
(2005年8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09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5日)

四、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2008年12月20日)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2000年6月27日)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21004年11月22日)
·公报案例·
廖宗荣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

五、车辆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9年2月28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6年3月21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2008年1月11日)
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的通知
(2008年1月30日)
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批复
(2008年1月11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2007年6月2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2006年7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保监会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意见
(2004年6月1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是否属于保险除外责任的复函
(2002年9月20日)

六、运输安全管理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1999年11月15日)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1988年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4月30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08年7月23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8年7月23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05年7月12日)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005年4月13日)
关于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规范收费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6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6月1日)

七、车辆管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
(2008年5月27日)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2005年8月29日)
二手车交易规范
(2006年3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2006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7年2月1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年6月24日)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1001年6月16日)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2002年8月23日)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
(2001年3月13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1997年7月15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1998年7月7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0年12月18日)
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6日)

八、驾驶员管理
机动年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06年12月20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06年1月12日)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2004年5月31日)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日)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04年9月21日)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5日)

九、道路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04年8月28日)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004年9月13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
路政管理规定
(2003年1月27日)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2006年1月27日)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2005年5月8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000年2月13日)
……
文摘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当事人自接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超过15日未起诉,超过60日未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即可自当事人接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分期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的拒绝处罚权及检举权】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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