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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6:刑事诉讼法(飞跃版)

201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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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6:刑事诉讼法(飞跃版)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码:261 页
·出版日期:2009年11月
·ISBN:7509315255/9787509315255
·条形码:9787509315255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2010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

内容简介 《2010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6:刑事诉讼法(飞跃版)》遵循“千头万绪两线穿”这个七字要诀,通过历年真题找到了重要的知识点,对于这些经常考察的重点知识,不厌其详,多面解析,配有重点法条,并通过历年真题进行讲解;对于不太重要的知识,则一笔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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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6:刑事诉讼法(飞跃版)》为《2010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系列之一,书中具体包括了: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
媒体推荐 就刑事诉讼法考查的知识点来讲,历年试题往往以诉讼程序为核心,辐射及于其他各个知识点。尤其是一审程序和证据制度等,历来是每年司法考试的重头戏,对于一些刑事诉讼中的非典型现象百考不厌。殷实的知识储备、善变的应试技巧、持之以恒的信念将为您的司考成功之路插上腾飞的翅膀。
  ——杨雄
编辑推荐 《2010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6:刑事诉讼法(飞跃版)》荟集一线辅导名师,融法理、法条、真题三大司考备战元素于一体的教材新革命,突出重难点及高频考点。减轻复习压力,替代高额培训,提升司考备战新境界!
因为专业,所以卓越
目录
第一课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1讲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1
第2讲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2
重点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第3讲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3
重点 刑事诉讼职能与刑事诉讼主体

第二课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1讲 基本原则概述5
第2讲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6
对比记忆 享有侦查权的六大机关及其分工
第3讲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7
第4讲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8
第5讲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8
第6讲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9
对比记忆 人民检察院对不同诉讼行为的监督方式
第7讲 审判公开原则10
对比记忆 三大诉讼法中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比较
第8讲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2
第9讲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13
重点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具体体现
第10讲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13
重点 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特殊保护
第11讲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4
重点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处理方式
第12讲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17
第13讲 刑事司法协助17

第三课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1讲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20
对比记忆 刑事诉讼中各专门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和职权
第2讲 诉讼参与人概述23
对比记忆 各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和特有的诉讼权利三大诉讼法中近亲属的范围比较

第四课 管辖
第1讲 立案管辖33
对比记忆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具体分工及交叉管辖的处理
第2讲 审判管辖38
对比记忆 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及其在三大诉讼法中的比较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第五课 回避
第1讲 回避的概念和适用对象45
重点 回避的适用对象
第2讲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47
重点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第3讲 回避的程序48

第六课 辩护与代理
第1讲 辩护人52
对比记忆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权利比较
律师与非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区别
重点 修订后的《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新规定
第2讲 辩护的种类60
重点 指定辩护的情形 拒绝辩护及其处理
第3讲 刑事代理64
重点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

第七课 刑事证据
第1讲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68
重点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重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2讲 刑事证据的种类71
第3讲 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74
重点 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及其运用
第4讲 刑事诉讼证明77
难点 不必提出证据证明的事项
证明责任的分配及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标准

第八课 强制措施
第1讲 强制措施的概述82
对比记忆 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及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之间的比较
第2讲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83
重点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方式、期限及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3讲 拘留89
第4讲 逮捕93
重点 逮捕的适用条件、适用机关、具体程序及期限

第九课 附带民事诉讼100
重点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附带 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第十课 期间、送达108
第1讲 期间108
对比记忆 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期间规定总结
第2讲 送达113

第十一课 立案115
重点 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程序

第十二课 侦查
第1讲 侦查行为121
第2讲 侦查终结133
对比记忆 侦查羁押期限
第3讲 补充侦查135
重点 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补充侦查

第十三课 起诉
第1讲 起诉概述139
第2讲 提起公诉的程序140
重点 不起诉的种类、适用对象及对不起诉的制约
第3讲 提起自诉的程序149

第十四课 刑事审判概述
第1讲 刑事审判的模式152
对比记忆 主要审判模式比较
第2讲 刑事审判的原则153
难点 刑事审判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第3讲 审级制度154
第4讲 审判组织155
重点 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十五课 第一审程序
第1讲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162
重点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法庭审判的环节及具体程序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对比记忆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与终结审理的情形
第2讲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180
难点 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第3讲 简易程序与“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185
难点 简易程序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别规定
第4讲 判决、裁定和决定192

第十六课 第二审程序
第1讲第二审程序概述195
第2讲第二审程序的提起195
对比记忆 上诉与抗诉的异同
第3讲第二审程序的审判198
重点 全面审理原则与上诉不加刑原则
重点 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要求
重点 对上诉、抗诉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后的处理
第4讲 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210
第5讲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212

第十七课 死刑复核程序
第1讲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214
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第2讲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220

第十八课 审判监督程序
第1讲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222
对比记忆 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的区别
第2讲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228
重点 再审的审理方式

第十九课 执行
第1讲 执行概述233
对比记忆 各种刑事判决的执行机关
第2讲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235
第3讲 执行的变更程序240
重点 停止执行死刑程序
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程序
第4讲 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245

第二十课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1讲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247
第2讲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248
第3讲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249

第二十一课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1讲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253
第2讲 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255
第3讲 刑事司法协助(略,见本书第二课第13讲)257
附章:主观题高分突破指南258
……
序言 司法考试是一种资格考试,考360分和考600分的结果是一样的,成功与否,实质的衡量标准只有一个——“过关”。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有很多,主线只有三条一法理、法条、真题,对此,无论是通过还是未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都有切身体会——不通法理、不熟法条、不练真题,司考通关,难!
要做到这三条,也绝非易事。“通法理”,司法考试传统教材浩如烟海,看完一遍都难,更不要说读懂读通。“熟法条”,司法考试考纲范围内的法规超过250件,字数超过200万,看过就忘也在情理之中。“练真题”,从2002年算起八届司法考试真题超过2000道,做不完也是很自然的事情。所以,司法考试过关的经验只有一个——抓住三大主线,熟悉考试重点,该记的反复背,该舍弃的大胆舍弃,把精力用在刀刃上,才能成功!
什么才是刀刃?如何准确抓住主线,找到重点?——让本书来告诉你
一线名师——写作本书的老师多年从事司考辅导,只有他才能准确帮你筛选重点法理、梳理重点法条、讲解经典真题。
真题自测——在复习之前,做一做2009年的真题,这是自我检测对本课内容掌握到什么程度的最好方法,找一找对本课的感觉, 自由决定复习力度。
法理全析——摒除司考传统教材冗长的叙述,让你集中精力复习真正的考点,常考的加黑让你记住。
重点法条——删除根本不会考的法条,仅保留常考的、可考性强的法条,还帮你勾出重点,打上星号。同样是复习过一遍法条的,你对法条记忆的准确率一定比别人高。
真题精选——复习完一课后,做一做课后的真题精选,这些真题已经反复甄选过,重复的一概没要,经典的一题不漏,正好检测一下复习的效果,补弱固强。
文摘 插图: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被拘留人;
5.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而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其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6.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8.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特别注意,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条规定,对子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都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权。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没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权。
(四)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人民法院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4.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5.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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