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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风暴

201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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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股风暴


基本信息·出版社:四川人民出版社
·页码:267 页
·出版日期:2001年06月
·ISBN:7220054432
·条形码:9787220054433
·版本:第1版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Pages Per Sheet

媒体推荐 前言
中国股市在进入新世纪以来,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归纳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国股市经过十年的发展,正以前所未有的加速度成为一个日益扩大而成熟的市场,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的地位正日益重要;二是中国股市遗留下来的种种在运行机制、股权结构、监管体制等方面的问题也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得到解决。
这种解决速度超乎了绝大多数人的想象,首先是转配股问题。原来预计用两年左右的时间解决,现在看来在不到两年的时间转配股问题已经顺利而平稳地得到了解决;然后就是B股的问题,专有名词叫“境内上市外资股”,随着B股向境内投资者的开放,这个问题的解决也只是时间问题了;中国证券市场在股权结构方面的最后一个。也是最棘手的遗留问题,当属国有股减持流通的问题,过去经济界人士将它称为“笼中之虎”,亦即这一遗留问题对股市的冲击相当之大。但今年这个问题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和逐步进入实施阶段,而且从市场目前的反映来看,只要节奏控制得好,方案恰当合理,仍然是在市场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中国股市上述遗留问题的形成,有其历史的因素和背景,必须放在历史的大背景中去考察,比如国家股、法人股问题的形成,现在的投资者都明白同股同权的道理,对于人为地将股权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感到不可理解,当然这在世界上都可以算是“中国特色”的股权设计,但放在当时的大背景下,就可以理解了。在中国股市建立的初期,股市在新中国尚属新生事物,“姓资姓社”的讨论在经济界有很大的反响,对于股份制和股市是否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论。一方面的理论的争鸣尚未结束,一方面的中国股市要尽快地建立和发展,因此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的股权设计便作为一种折衷方案产生的,同时随后也就派生出了转配股问题。同样,B股的产生也有其历史背景,一方面是中国迫切需要利用外资和国际资本市场,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外汇管制,即使到今天人民币也尚未实现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因此专供境外投资人投资的“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便应运而生了。
之所以以如此快的速度解决中国股市的遗留问题,我想不外乎三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中国股市发展到今天,解决遗留问题的时机已经成熟,可以说是水到渠成。如果说中国股市前十年是处于发展阶段的话,那么新的世纪就已经进入了规范和发展并重的新阶段。在新的阶段,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时机已经成熟。举例来说.当中国股市容量很小。比如只有几十只、一两百只股票的时候,你不可能解决遗留问题,因为这些遗留问题一解决.立刻就会把这个弱小的市场压趴下,所以说中国股市的前十年主要还是一个发展的问题。现在就不同了,中国股市已经有了上千只股票.这个市场的容量和承受力远非十年前可以比拟。这时候来解决遗留问题。时机就成熟了。
另一方面解决遗留问题,已经成为了市场要进一步发展的必然选择,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会严重制约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目前中国股市存在的种种不规范现象,很大程度与遗留问题有关,比如股东会上国有股独大的现象,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利益的侵占,以及这本书中所要讲到的B股市场长期低迷的问题,都与中国股市的种种遗留问题,尤其是股权设计不规范,同股不同权等股权结构的缺陷密切相关。这些问题不解决,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大的障碍。另外我们还要看到,中国股市今天的地位,已经远非十年前可以比拟,十年前中国股市属于试验阶段,不对可以关,有点缺陷似乎还对国民经济的整体损害不大。但今天就不同了,股市已经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成为中国经济的晴雨表,这个市场是否规范,是否能够健康地发展,已成为了关系中国经济的战略问题,因此这个市场必须规范,遗留问题也必须着手逐步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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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从各个视角对B股市场进行了全方位的透视,并且集中了最新的B股资料,是目前介绍B股最全面和深入的著述,尤其是其中介绍B股投资策略的章节,独到地介绍了B股的投资策略及与A股投资的区别,对投资者投资B股极具启发性。
目录
前 言
第一章 中国B股市场发展史
第一节 B股市场政策变迁
第二节 B股市场走势
第二章 有关B股的法律法规概要
第一节 B股法律法规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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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书摘
本规定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信托投资公司。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并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章 从事外资股业务的条件
第五条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5 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5 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
(三)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
(四)具有五名以上能够从事涉外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最近二年内未受到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六)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
(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通过与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申请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所在地法律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
(二)受到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
(三)具有相当于人民币5 0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担保并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相应的担保;
(四)具有二年以上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的经验;
(五)最近二年财务状况的各项指标符合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风险控制要求;
(六)拥有广泛的营业网络;
(七)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五年以上的证券业从业经验和良好的事业信誉;
(八)最近二年中没有因严重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九)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十)具有二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
(十一)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 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 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
(三)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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