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图书频道 > 经济管理 > 理财 >

精装明购房:购房陷阱识别与应对

2010-03-18 
基本信息·出版社:贵州人民出版社 ·页码:340 页 ·出版日期:2004年01月 ·ISBN:7221064709 ·条形码:9787221064707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 ...
商家名称 信用等级 购买信息 订购本书
精装明购房:购房陷阱识别与应对 去商家看看
精装明购房:购房陷阱识别与应对 去商家看看

 精装明购房:购房陷阱识别与应对


基本信息·出版社:贵州人民出版社
·页码:340 页
·出版日期:2004年01月
·ISBN:7221064709
·条形码:9787221064707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内容简介 本书本着真正为广大普通老百姓服务、能让老百姓真正受益的原则,广泛搜集了大量有代表性的真实案例,对每个案例都做了详细的剖析,希望能为消费者提供学习和借鉴的机会,从前人的教训中总结经验,有所学,有所悟,学会在购房过程中快速识别出陷阱并做好具体防范,使自己不轻易落入别人设好的圈套中,不至于让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钱落入不义之徒的腰包。
希望本书能为正在购房或即将购房的人们提供一点帮助。
媒体推荐 前言
什么是住房?就是供人居住的房子。可供人们居住的房子,应当具备可供人们生活起居的功能和设施。人类不断地建造和完善着住宅及其各项功能,住宅作为人类劳动的结晶,反过来又为人类的生存、享受和发展提供必备的条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类居住环境的变化昭示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必然会越来越高。这应该是房地产业蓬勃发展的原因之一。
同其他事物一样,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在为人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引出了一些不义之徒的不义之举一一房地产买卖中的陷阱。其花样之繁多,手段之高明,真是让想要购置房产的老百姓防不胜防,攥着一辈子的辛苦积蓄,本意欲购置房产,却又怕上当受骗,不敢轻易出手,毕竟普通的购房者不会个卟是“专业人士”,不知哪时,或许一不留神就会掉进黑洞洞的陷阱中去,毕竟购房是一辈子难得“玩”几回的大事。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本书本着真正为广大普通老百姓服务、能让老百姓真正受益的原则,广泛搜集了大量有代表性的真实案例,对每个案例都做了详细的剖析,希望能为消费者提供学习和借鉴的机会,从前人的教训中总结经验,有所学,有所悟,学会在购房过程中快速识别出陷阱并做好具体防范,使自己不轻易落入别人设好的圈套中,不至于让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钱落入不义之徒的腰包。
在编写本书时,我们无意于将它做成一本房地产专业书,因此在行文中没有刻意使用专业词汇,而是用一些真实的案例和通俗易懂的文字将专业知识普及化,作为消费者中的一员,我们需要的不是教条式的知识,而是真正实用的方法。
与同类书相比,本书具有两大特点,第一个特点是,本书采用双目录,即在总目录前面加入了概念索引目录,目的是便于不同阶段读者的阅读需要。概念索引目录适于正在购房者,主目录适用于有意购房但未行动者。
第二个特点是,全书内容贴近实际,实用性强,形式活泼,语言生动,不呆板;案例划分细致,涵盖面广。全书共分为陷阱识別与防范、法律援助二大篇,以购房陷阱一根主线引领,案例介绍中穿插相关知识链接,寓知识学习于案例分析中,虽不是专业书,却同样能学到许多有用的专业知识。
求助有门及附录部分介绍了有关解决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途径、相关部门以及有关法律条文,即对预防购房陷阱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也具有词典的作用。
作为编者,我们始终把自己放在一个消费者的位置上来编写此书,希望这本书能为正在购房或即将购房的人们提供一点帮助,那将是我们最大的心愿。由于水平有限,加之购房陷阱之多,非一本小书可以尽述,因此,书中难免有不尽人意之处,望读者能够见谅。
编者
2003.11
编辑推荐 本书本着真正为广大普通老百姓服务、能让老百姓真正受益的原则,广泛搜集了大量有代表性的真实案例,对每个案例都做了详细的剖析,希望能为消费者提供学习和借鉴的机会,从前人的教训中总结经验,有所学,有所悟,学会在购房过程中快速识别出陷阱并做好具体防范,使自己不轻易落入别人设好的圈套中,不至于让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钱落入不义之徒的腰包。
希望本书能为正在购房或即将购房的人们提供一点帮助。
目录
一、观念误区型陷阱
陷阱一:立场不坚定,开发商说谁谁
知识链接:期房/违约金
陷阱二:以假乱真,先进技术造假证
知识链接: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何审查房产项目证件
陷阱三:送你一顶高帽子,让你自投罗网
……
文摘 书摘
陷阱事儿:遭遇杀熟,聪明反被聪明误
典型案例
孙先生同某政府机关王作人员郑先生是多年的好朋友。2002年,郑先生单位集资建房,按规定郑先生可以分得一套二室一厅居室,而郑先生妻子在其单位早巳经分得二室一厅的房屋一套,因此郑先生并不想参加单位的集资建房。
孙先生得知后找到郑先生表示愿意以郑先生的名义出资6万集资建房,房屋产权人登记为郑先生,但由孙先生实际占有、使用,郑先生表示同意。同年底孙先生搬进了以郑先生名义集资建房分得的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事后,郑先生以该房屋的产权证作抵押向银行贷款6万元,借给其弟做生意。贷款到期后,郑先生无力偿还,银行遂要求变卖房屋以实现抵押权。孙先生得知后,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要求确认被告的房屋抵押行为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先生虽没有出资,但他具有购房的资格,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依法登记为房屋的产权人,因此,判定房屋产权归郑先生所有,同时郑先生应返还从孙先生那里取得的购房款。
案情剖析
本案中,孙先生为省钱以郑先生的名义购买了郑先生单位的级资房,房屋购买后,郑先生为还债,背着孙先生将该套房屋抵押给了银行。以至于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孙先生对房屋抵押情况还一无所知。虽然孙先生认为自己实际出资且与被告签有协议应该取得房屋的产权,郑先生无权将该套房屋抵押,但由于孙先生的购房行为本来就是规避法律的,该协议因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孙先生自然也没有取得该房屋产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本案中,孙先生深知集资建房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自己不是郑先生单位的职工,无权购买该单位集资房,为取得房屋,以郑先生的名义进行房屋买卖,实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理应归于无效.郑先生尽管没有出资,但他具有购房的资格,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依法登记为房屋的产权人.因此,房屋产权应归郑先生所有。
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郑先生从孙先生那取得的购房款,在孙先生以郑先生的名义买房的行为无效后,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孙先生。
防范这道
一,了解房屋
……
热点排行